关于组织开展“国家宪法日”主题教育系列活动的通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6-11-29浏览次数:562

关于组织开展“国家宪法日”主题教育系列活动的通知

各学院:  

    宪法教育是青少年学生法治教育的核心内容。12月4日是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教育系统宪法学习日,根据《教育部关于在国家宪法日深入开展宪法学习教育宣传活动的通知》(教政法【2014】12号,为进一步深化“国家宪法日”学习教育宣传活动,学工部、团委决定在全校广大师生中开展“国家宪法日”主题教育系列活动,现就有关事项安排如下:

一、精心组织好12月2日的宪法晨读活动。

宪法晨读时间定于12月2日上午10:00——10:15分,各学院领导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根据各学院场地条件和实际情况,组织学生进行晨读宪法活动。要求学院部分领导领读宪法部分章节,现场学生及全体成员跟读。

      二、组织现场收看直播活动。

12月2日,教育部将在全国青少年学生法治教育实践示范基地(北京大兴)设立主会场,要求各学院根据自己实际情况设立分会场,认真组织学院师生收看直播,并开展相关学习讨论活动,会后将学习情况汇总上报学工部程老师处。

     三、开展好“国家宪法日”主题班会学习活动。

    各学院要以班级为单位,开展以“国家宪法日”为主题的班会活动。要求内容丰富、形式多样。要通过学习和讨论,使广大学生能懂法、守法,能讲宪法。

     四、加大学习宣传力度,营造氛围。

    各学院要充分利用微博、校园网、官方微信公众平台、校广播台、宣传栏等阵地,围绕“国家宪法日”的主题,开展学习宣传活动,营造浓厚氛围。学工部、团委将会开设“国家宪法日”专题报道,各学院可将好的学习做法、典型事例以通讯形式报送学工部。

                                                                                                                               学工部(团委)

 2016年11月29日

附件1:2016年宪法晨读内容

           2016年宪法晨读内容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