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学工部发文工作流程的通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7-04-07浏览次数:291

各科室:
    为了为进一步规范学工部发文程序,提高办文质量和工作效能。经研究,特制定学工部发文工作流程,请各科室认真遵照执行。

一、拟稿。草拟文件的初稿。并依据公文的基本要求,对初稿的体式、内容、行文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核,补正错漏。

二、签发。签发是领导对文稿的核定审批,文件草稿经部门领导签发后,即成为最后定稿,文件据此生效。

三、会签。如若文件需要其他职能部门会签,且以学工部名义发文时,学工部领导首先在公文拟稿纸上签署意见,涉及到其他有关部门事宜,要与相关部门完成会签手续。手续完备,最后由学工部领导核定签发后,文件据此生效。如需以其他部门名义发文时,遵照其他部门发文要求。

四、编号。文稿经学工部领导签发后,拟稿人按照领导修改后的“花脸稿”进行修改,并重新打印“文件清样”。持《拟稿纸》、“花脸稿”、“文件清样”在综合办进行编号登记,防止发文混乱。

五、校对。发文的科室要以文件定稿为基准,进行认真仔细地校对,谨防文件内容的疏漏。

六、缮印。对签发后的文稿进行印制,在缮印过程中,必须以学工部领导签发后的定稿为依据,忠于原稿,不得随意改动,确需改动的要报经签发人批准。

    七、用印。制成的公文上加盖部门印章。用印要做到端正、清晰、位置恰当,“上不压正文,下要骑年盖月”。

    八、分发。各科室或组织发放文件时,必须建立发文登记簿,严格履行收文人签字手续,保证文件发放不出差错。

九、归挡。发文三个工作日内,将制成的文件,一式四份连同电子档,报送至综合办,整理归档。

学工部  

2017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