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北第二师范学院结核病防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者:管理员发布时间:2018-04-10浏览次数:2247

关于印发湖北第二师范学院

结核病防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校办2018〕7号

校内各单位:

为加强结核病预防控制工作,确保广大师生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现将《湖北第二师范学院结核病防控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新生入学和教职员工常规体检结核病检查方案

2.学校结核病健康教育宣传核心知识

3.密切接触者筛查及处理方案



学校办公室

2018年3月30日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

结核病防控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强结核病预防控制工作,有效防范结核病疫情传播流行,确保广大师生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及《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防控工作机构及组成人员

成立结核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

长:胡仲军

副组长:许邦官

员:各单位主要负责人

领导小组负责防控工作领导、统筹和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后勤集团,负责具体防控工作的安排和实施,落实各项防控工作。

二、结核病常规预防控制措施

结核病常规防控工作是预防结核病疫情发生的基础。校内各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相应职责,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建立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每年召开沟通协调会,制定日常防控工作计划,督促各项防控措施的落实。

(一)健康体检

校医务室要按有关规定将结核病检查项目作为新生入学体检和教职员工常规体检的必查项目(检查方案见附件1),将体检结果纳入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健康档案。对发现的疑似肺结核病例,校医务室要及时报告疫情,将患者转诊到武汉市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检查确诊并跟踪了解诊断治疗结果。

(二)健康教育

通过健康教育课、主题班会、专题讲座,以及校园内传统媒介和新媒体等多种形式,向在校学生和教职员工广泛宣传结核病防治核心知识(见附件2),提高师生对结核病的认知水平,增强自我防护意识,不歧视结核病患者。

(三)学校环境卫生

校园、宿舍管理部门及相关单位要按照《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等涉及学校卫生的相关规范和标准要求,保障学生学习生活的人均使用面积;加强教室、宿舍、图书馆等人群聚集场所的通风换气,保持室内空气流通;做好校园清扫保洁,消除卫生死角。

(四)监测与报告

1.晨检工作。各辅导员要组织学生以寝室为单位由寝室长落实晨检工作,重点了解每名同学是否有咳嗽、咳痰、咯血或血痰、发热、盗汗等肺结核可疑症状。发现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后,及时督促其到校医务室就诊。

2.因病缺勤学生的病因追查及登记制度。辅导员要及时了解因病缺勤学生的患病情况和可能原因。如怀疑为肺结核,及时报告校医务室,配合医务人员追踪了解学生的诊断和治疗情况。

3.病例报告。如被确诊为肺结核,学生要主动报告学校;校医务室发现的肺结核疑似病例或确诊病例,按照《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的要求,由校医务室负责人将疫情立即向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通过学校向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4.疫情监测。校医务室要开展学校肺结核疫情的主动监测、舆情监测和汇总分析。对监测发现的学生(或教职员工)肺结核或疑似肺结核病例报告信息,及时组织人员调查核实并及时进行应急处治。

三、结核病散发疫情的防控措施

结核病散发疫情是指发现结核病确诊病例,但尚未构成结核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各相关单位要共同做好结核病散发疫情的处置工作,协调解决疫情应对和处置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工作有效开展。要在强化各项常规预防控制措施的同时,采取以病例管理和密切接触者筛查为主的防控措施,严防结核病在校园内传播蔓延。

(一)及时确诊、报告及管理

对就诊的学生及教职员工肺结核疑似患者,校医务室临床医生必须按照《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要求填写传染病疫情登记本,尤其是在患者的工作单位栏中要详细、准确地填写患者所在学院及班级名称,按程序在24小时内报告至佛祖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并按《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要求将患者转诊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进一步诊断及治疗。校医务室管理人员要在一周内追踪了解患者就诊到位情况并建立相关规范的管理档案。

(二)患者密切接触者筛查

1.校医务室一旦发现确诊病例,要及时组织开展病例所在学院师生密切接触者的筛查工作(方案见附件3)。

2.各学院要积极配合筛查工作,密切关注与确诊病例同班级、同宿舍学生及授课教师的健康状况;要求学生进行自我观察,一旦出现咳嗽、咳痰等肺结核可疑症状,及时就诊。

3.对接受预防性治疗的在校学生,校医务人员及辅导员要指导、督促其按时服药、定期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随访复查。

(三)治疗管理

1.凡是由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确诊为活动性肺结核的学生和教职工都要接受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的规范抗结核病治疗;在治疗期间要接受居住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学校的规范管理。

2.校医务室要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做好疑似病例的隔离工作。疑似病例确诊后,及时登记,掌握后续治疗和转归情况。

(四)休(息)复学管理

1.休学或休息管理。凡是由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确诊为活动性肺结核的学生和教职工,所属单位要督促其到校医务室存档报备。同时,学生患者报学工部(处)、教务处,休学一年进行治疗,教职工患者报人事部门安排休息治疗。

2.复学管理。学生患者经过规范治疗完成全疗程,初治、复治、耐多药患者分别达到其治愈或治疗成功的标准并达到休学时间后,凭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完成治疗治愈可以复学的证明,经校医院审核签字后报学工部(处)、教务处办理复学,校医务室存档备案相关资料。

四、结核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

如在同一学期内发生10例及以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结核病病例,或出现结核病死亡病例,经认定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在政府的领导下,严格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相关预案要求,积极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落实各项应急响应措施,最大限度地减轻疫情危害和影响。

(一)配合做好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和密切接触者筛查。校医务室配合市、区卫生行政和专业机构及时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和密切接触者筛查工作,根据疫情情况合理确定筛查范围。对密切接触者中初次筛查结核菌素皮肤试验非强阳性者,要在2~3个月后再次进行结核菌素皮肤试验筛查,以便早期发现初次筛查时仍处于窗口期的新近感染者。

(二)开展健康教育与心理疏导。相关单位要在校医务室的配合和协助下,加强全校师生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健康教育和心理疏导工作,及时消除其恐慌心理。

()保障校园环境卫生。后勤集团及有关单位要加强公共场所通风,改善学校环境卫生,在校医务室的指导下做好相关场所消毒工作。












附件1


新生入学和教职员工常规体检结核病检查方案


一、大学入学新生采用肺结核可疑症状筛查和胸部X光片检查,必要时也可同时开展结核菌素皮肤试验。

二、教职员工健康体检中应包括胸部X光片检查。

对肺结核可疑症状者、或结核菌素皮肤试验强阳性者、或胸部X光片检查异常者需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接受进一步检查。

附件2


学校结核病健康教育宣传核心知识


一、肺结核是长期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慢性传染病;

二、肺结核主要通过呼吸道传播,人人都有可能被感染;

三、咳嗽、咳痰2周以上,应当怀疑得了肺结核,要及时就诊;

四、不随地吐痰,咳嗽、打喷嚏时掩口鼻,戴口罩可以减少肺结核的传播;

五、规范全程治疗,绝大多数患者可以治愈,还可避免传染他人;

六、出现肺结核可疑症状或被诊断为肺结核后,应当主动向学校报告,不隐瞒病情、不带病上课;

七、养成勤开窗通风的习惯;

八、保证充足的睡眠,合理膳食,加强体育锻炼,提高抵御疾病的能力。

附件3


密切接触者筛查及处理方案

一、筛查范围判定

肺结核病例的密切接触者是指与肺结核病例直接接触的人员,主要包括同班师生、同宿舍同学。如果在同班、同宿舍师生筛查中新发现了1例及以上肺结核病例,需将密切接触者筛查范围扩大至与病例同一教学楼和宿舍楼楼层的师生;同时,根据现场情况判定,也可适当扩大筛查范围。另外,要对与病例密切接触的家庭成员进行筛查。

二、筛查方法

15岁及以上的密切接触者,必须同时进行症状筛查、结核菌素皮肤试验和胸部X光片检查,以便早期发现感染者和肺结核患者。

15岁以下的密切接触者,应当先进行肺结核症状筛查和结核菌素皮肤试验,对肺结核可疑症状者以及结核菌素皮肤试验强阳性者开展胸部X光片检查。

对肺结核可疑症状者、结核菌素皮肤试验强阳性者、胸部X光片异常者应当收集3份痰标本进行痰涂片和痰培养检查,培养阳性菌株进行菌种鉴定和药物敏感性试验。

三、筛查后处理

对筛查发现的疑似肺结核患者转到属地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进一步检查确诊。

对密切接触者,要加强卫生宣教和随访观察。随访观察期间一旦出现肺结核的可疑症状,应当及时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检查。

对筛查发现的胸部X光片未见异常并且排除活动性肺结核,但结核菌素皮肤试验强阳性的密切接触者,在其知情、自愿的基础上可对其进行预防性服药干预;拒绝接受预防性服药干预者应在首次筛查后3月末、6月末、12月末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各进行一次胸部X光片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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